检疫中心牌照
检疫中心牌照

引言
如需经营动物检疫中心,任何人都必须向渔农自然护理署申请检疫中心牌照。此外,申请人亦有责任确保该处所及其运作符合环境保护署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相关规例 。
根据香港法例第499章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为动物而设的检疫站或检疫关禁处 (检疫中心) 被评定为附表2 中须有环境许可证的指定工程项目的第N2 项 ,任何人除非已获发出环境许可证,否则不得建造或营办指定工程。详情可联络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登记册办事处查询,电话: 2835 1835, 或电邮地址: reo@epd.gov.hk。
除非申请人已遵守相关规例,本署不会接受其申请检疫中心牌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