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中心牌照

检疫中心牌照

引言

如需经营动物检疫中心,任何人都必须向渔农自然护理署申请检疫中心牌照。此外,申请人亦有责任确保该处所及其运作符合环境保护署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相关规例 。

根据香港法例第499章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为动物而设的检疫站或检疫关禁处 (检疫中心) 被评定为附表2 中须有环境许可证的指定工程项目的第N2 项 ,任何人除非已获发出环境许可证,否则不得建造或营办指定工程。详情可联络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登记册办事处查询,电话: 2835 1835, 或电邮地址: reo@epd.gov.hk

除非申请人已遵守相关规例,本署不会接受其申请检疫中心牌照。

不同种类的宠物

申请

申领牌照:

  • 如需申请牌照,请致电2150 7055或电邮至mailbox@afcd.gov.hk查询。
  • 申请人必须提供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拟作检疫的动物及经营检疫中心业务的详尽地址。

法例

有关检疫中心的法例

香港法例第421A章《狂犬病规例》规范所有经营检疫中心的人士。

如你经营检疫中心,你必须向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申请检疫中心牌照。

你可按此参阅有关上述规例的详情。

联络我们

渔农自然护理署
动物管理(行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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