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政策
私隐政策
(应用於www.afcd.gov.hk及www.pets.gov.hk)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下称「政府」)会确保所有透过www.afcd.gov.hk及 www.pets.gov.hk递交的个人资料,均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http://www.pcpd.org.hk/chinese/ordinance/ordfull.html)的有关条文处理。
政府可能会於不同期间及为个别原因,邀请你自愿提供个人资料。此等资料可能包括姓名、电话号码、邮寄地址或电邮地址。
政府邀请你提供资料时,会列明收集资料的目的和用途,并会告知你如何要求查阅或改正所提供的个人资料。
除非法律许可或有所规定,政府不会在未得到你的同意下透露你的个人资料予第三者。
此中文私隐政策为英文版本译本,如中、英文两个版本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之处,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应用於订阅电子资讯)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下称「政府」)会确保所有透过www.afcd.gov.hk及 www.pets.gov.hk递交的个人资料,均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http://www.pcpd.org.hk/chinese/ordinance/ordfull.html)的有关条文处理。
政府可能会於不同期间及为个别原因,邀请你自愿提供个人资料。此等资料可能包括姓名、电话号码、邮寄地址或电邮地址。
政府邀请你提供资料时,会列明收集资料的目的和用途,并会告知你如何要求查阅或改正所提供的个人资料。
除非法律许可或有所规定,政府不会在未得到你的同意下透露你的个人资料予第三者。
除非为了向你提供所要求的产品或服务,或得到你的许可,又或在以下情况下,否则渔农自然护理署(下文简称「渔护署」)不会把你的个人资料向他人或非附属公司出租或出售,又或与其共用你的个人资料:
- 我们回应传召出庭令、法庭命令、或法律程序;确立或行使我们的法律权利;或对法律申索作出抗辩。
- 我们相信有必要共用资料,以便就下列情况进行调查、加以预防或采取行动:非法活动、怀疑诈骗、可能威胁到任何人的人身安全的情况、 违反渔护署的使用条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渔护署把部分服务外判,我们或会把你的资料转交外判承办商。在这情况下,渔护署会在转交资料前通知你,转交的资料会受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保障。
此中文私隐政策为英文版本译本,如中、英文两个版本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之处,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聊天机械人功能
www.pets.gov.hk上的聊天机械人功能不会要求用户提供任何可识别个人身分的数据。为确保市民的个人资料私隐得到保障,用户使用聊天机械人功能时不应提供任何可识别个人身分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