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只
狗只
建筑地盘狗只
守则
建筑地盘饲养狗只守则
本守则适用於所有饲养狗只的建筑地盘。为了保障员工及公众的安全,并保障动物福利,请建筑地盘的管理人员和负责巡视建筑地盘的人员遵行在此所列的守则。


- 所有超过五个月大的狗只必须接受预防狂犬病疫苗注射、植入微型晶片,以及以负责人的名字领取牌照(可以要求本署到场为狗只发牌)。
- 无论任何时候,均须有最少一名地盘人员负责地盘所饲养狗只的行为、福利和法律责任,该名负责人最适宜由该地盘的公司代表担任。
- 必须清理你的狗只留下的粪便。

- 时刻把狗只约束在地盘内。

- 为地盘内所有狗只绝育。

- 不得遗弃狗只。若建筑地盘完工或不再在该处饲养狗只,必须妥善安置有关狗只,把其迁往新地点。如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安排,负责人可把狗只送交本署动物管理中心。
- 请勿喂饲流浪狗只。
- 触犯《狂犬病条例》的行为包括遗弃动物、无牌畜养狗只、容许狗只在公众地方到处流浪及未能在公众地方妥善管理其狗只。你必须确保狗只不会乱吠或以其他不当的行为滋扰邻居或途人。

Legislation
Applicable Legislation:
Cap 167D DANGEROUS DOGS REGULATION
Those contravening the Dangerous Dogs Regulation are liable to a maximum fine of $50,000 and imprisonment for 6 month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