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牌照
展覽牌照
引言
任何人如舉辦動物及禽鳥的展覽以換取獲准進場的公眾支付費用都必須向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申請展覽牌照 / 臨時展覽許可證。
欲知此牌照 / 許可證的詳情,請參考展覽牌照。
申請
申領牌照:
- 各類牌照或許可證都必須在展覽前獲得簽發。
- 如展覽為期不超過一個月,你應申請臨時展覽許可證。
- 如展覽為期超過一個月,你應申請展覽牌照。
- 如需申請牌照,請填妥指定的申請表格(連載到申請表格),並將申請表格遞交漁護署。
- 申請人必須在申請表格上提供申請人的個人資料,擬作經營動物或禽鳥展覽的詳盡地址,及有關動物類別的詳盡資料。
- 申請人應具備適當的處所及存放動物或禽鳥的設施。
- 本處職員會到有關處所視察,對是否適合發牌給該處所進行初步評估。該職員會告知申請人須遵守的規定,以把該處所改善至符合發牌標準(下載發牌標準)(PDF檔案)。
- 當申請人已完全遵照有關規定,而漁護署認為該處所及其設施已符合發牌標準,便會要求申請人繳交指定的牌費及在其後領取牌照 / 許可證。
- 於處理牌照/許可證申證過程中,漁護署及/或申請人可能有需要向其他政府部門及有關機構,例如地政總署、環境保護署及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等諮詢意見。
- 臨時展覽許可證費用:每次展覽港幣1,660元。
- 展覽牌照(20隻動物或以下):每年港幣2,410元。
- 展覽牌照(多過20隻動物):每年港幣8,570元。
- 申請人必須於臨時展覽日開始前不少於10個工作天提交申請,否則,有關申請將不獲辦理。(只適用於臨時展覽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