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寄養所牌照

動物寄養所牌照

引言

任何人為動物提供食物及住宿以換取動物畜養人支付費用都必須向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申請動物寄養所牌照。

欲知此牌照的詳情,請參考動物寄養所牌照

申請

手續

如何申領動物寄養所牌照

1. 從以下途徑索取申請表格、經營守則和附加條件:

  • 按此連載到申請表格;或
  • 致電1823索取傳真;或
  • 親臨漁護署的辦事處索取。

(地址: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五樓)

動物寄養所牌照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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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將已填妥的申請表格經以下方式遞交漁護署:

  • 傳真至23113731;或
  • 郵寄至漁護署;或
  • 親自遞交至漁護署的辦事處。

遞交申請表格時須連同下列文件:

  • 準備用作動物寄養所的簡圖;及
  • 申請人的商業登記證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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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漁護署職員會在十天內處理你的申請並安排視察有關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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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漁護署認為該處所及其設施已符合發牌標準,便會批准有關申請。申請人在繳交所需的牌照費用後,漁護署便會發出有關牌照。所有已繳之牌費,將不獲退款。

收費

動物寄養所牌照費用:每年港幣3,810元

注意事項

申請人應注意的事項

你有責任確保有關處所符合其他政府部門及有關機構的要求,例如地政總署、環境保護署及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等。

你必須在牌照批給後才開始經營動物寄養所業務,並必須時刻遵守經營守則、附加條件和其他相關條件。

附加條件

部份在牌照附加的條件

(適用於獲批准寄養貓狗的動物寄養所)

  • 持牌動物寄養所內超過五個月大的狗隻均須植入晶片,並須領有有效的狗隻牌照。
  • 持牌動物寄養所內所有貓狗,必須經註冊獸醫接種疫苗,以預防狗隻感染犬瘟熱、犬病毒性腸炎及犬傳染性肝炎,以及預防貓隻感染貓病毒性腸炎和貓呼吸系統疾病。動物寄養所須備存載有有關動物最新的、有效的防疫注射證明書正本或副本,以供漁護署獲授權人員需要時查閱(須記載狗隻的晶片編號)。
  • 持牌人須按照漁護署指定的寄養動物登記冊的格式,詳細記錄所有寄養狗隻的晶片編號、狗隻牌照編號及有效日期,以供漁護署獲授權人員查閱(寄養動物登記冊的範本可親臨漁護署索取,地址: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五樓)。持牌動物寄養所須備存有關資料最少一年。

有效期

動物寄養所牌照的有效期

牌照有效期為簽發日期起計一年。

續領

持牌人在牌照到期前至少兩個月內會收到由漁護署寄發的續牌通知書。

填妥及簽署通知書上的回條部份然後郵寄或傳真至漁護署,漁護署便會安排有關的續牌程序。

更改

禁止在批給牌照後作出更改

除非獲漁護署署長書面許可,否則持牌人不得在牌照批給後對基本圍封物、畜舍設施或戶外範圍作出任何重大的更改或修改。

刑罰

任何人無牌經營動物寄養所業務,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2,000元。

聯絡我們

漁農自然護理署
動物管理(行動)科

: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五樓
:2311 3731
:1823

營業守則

持牌人須遵守的經營守則(節錄)

寄養狗舍
寄養貓隻

  1. 任何用以限制動物的圍欄、籠、隔室、棚屋或構築物,必須:
    • 保持維修良好;
    • 保持乾爽清潔;
    • 容許動物方便地取得食物和水;及
    • 容許動物自由地走動和舒適地站立、坐下或躺臥。
  2. 任何房間、建築物、處所等地方必須:
    • 保持維修良好;
    • 設有足夠的、適合飲用的水供應及設有適當的排水設施讓過量的水流走;
    • 有足夠的空間以供貯存新鮮食物及臥墊;
    • 有足夠的新鮮空氣流通;
    • 有充足而優質的照明。
  3. 戶外範圍必須提供:
    • 足夠的遮蔭以保護動物免受陽光直接照射;
    • 足夠的遮蔽物以在天氣惡劣時為動物提供保護。
  4. 畜養及衞生標準:
    • 每天須以有益健康和有營養的食物餵飼動物最少一次;
    • 所有供動物使用盛載食物和水的盛器均須設置在動物輕易可達之處;
    • 須為動物供應足夠而適合飲用的水;
    • 每天須將所有排泄物及其他廢物移離不少於一次;
    • 籠、畜舍設施及戶外範圍須保持衞生,並須設有足夠和乾爽的臥墊;
    • 須維持一個控制及消滅蟲鼠的計劃;
    • 除非動物屬於相同或相容的屬,否則不得安置在同一基本圍封物內;
    • 正接受傳染病治療的動物須與其他動物分開;
    • 持牌人必須給予寄養動物適當的護理,並確保該等寄養的動物不會畜養在擠迫的環境中;
    • 獲發寄養所牌照的樓宇只可用作寄養用途。

法例

有關動物寄養所的法例

香港法例第139I章《公眾衞生(動物)(寄養所)規例》規範任何經營為動物提供食物及住宿的業務,以換取該等動物的擁有人或控制人支付費用或其他金錢代價的人。如果你經營動物寄養所業務,你必須在營業前申領由漁農自然護理署(下稱漁護署)發出的動物寄養所牌照。

你可按此參閱有關上述規例的詳情。

申請人應注意的其他相關法例

你應確保同時符合其他條例的規定,例如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67章《貓狗條例》第167D章《危險狗隻規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70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421章《狂犬病條例》第421A章《狂犬病規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等。

單張及海報

「動物寄養所牌照」單張

「動物寄養所牌照」單張

常見問題

答1
任何人為動物提供食物及住宿以換取動物畜養人支付費用都必須向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申請動物寄養所牌照。
答2
  1. 從以下途徑索取申請表、經營守則和附加條件:

    1. 按此下載;或
    2. 致電1823索取傳真;或
    3. 親臨漁護署的辦事處索取。
      (地址: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五樓)
  2. 將已填妥的申請表經以下方式遞交漁護署:

    1. 傳真至23113731;或
    2. 郵寄至漁護署;或
    3. 親自遞交至漁護署的辦事處。

    遞交申請表時須連同下列文件:
    - 準備用作動物寄養所的簡圖;及
    - 申請人的商業登記證的副本。

  3. 漁護署職員會在十天內處理你的申請並安排視察有關處所。

  4. 若漁護署認為該處所及其設施已符合發牌標準,便會批准有關申請。申請人在繳交所需的牌照費用後,漁護署便會發出有關牌照。所有已繳之牌費,將不獲退款。

答3
牌照費用是每年港幣3,810元,費用一經繳交將不予退還。
答4
你必須每年續牌一次。漁護署會在牌照到期前至少兩個月內會發出和郵寄續牌通知書給你。
填妥及簽署通知書上的回條部份然後郵寄或傳真至漁護署,漁護署便會安排有關的續牌程序。
答5
你可致電1823聯絡動物管理(行動)科或瀏覽動物寄養所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