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隻
狗隻
建築地盤狗隻
守則
建築地盤飼養狗隻守則
本守則適用於所有飼養狗隻的建築地盤。為了保障員工及公眾的安全,並保障動物福利,請建築地盤的管理人員和負責巡視建築地盤的人員遵行在此所列的守則。
- 所有超過五個月大的狗隻必須接受預防狂犬病疫苗注射、植入微型晶片,以及以負責人的名字領取牌照(可以要求本署到場為狗隻發牌)。
- 無論任何時候,均須有最少一名地盤人員負責地盤所飼養狗隻的行為、福利和法律責任,該名負責人最適宜由該地盤的公司代表擔任。
- 必須清理你的狗隻留下的糞便。
- 時刻把狗隻約束在地盤內。
- 為地盤內所有狗隻絕育。
- 不得遺棄狗隻。若建築地盤完工或不再在該處飼養狗隻,必須妥善安置有關狗隻,把其遷往新地點。如沒有其他可供選擇的安排,負責人可把狗隻送交本署動物管理中心。
- 請勿餵飼流浪狗隻。
- 觸犯《狂犬病條例》的行為包括遺棄動物、無牌畜養狗隻、容許狗隻在公眾地方到處流浪及未能在公眾地方妥善管理其狗隻。你必須確保狗隻不會亂吠或以其他不當的行為滋擾鄰居或途人。
Legislation
Applicable Legislation:
Cap 167D DANGEROUS DOGS REGULATION
Those contravening the Dangerous Dogs Regulation are liable to a maximum fine of $50,000 and imprisonment for 6 month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