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疫中心牌照
檢疫中心牌照
引言
如需經營動物檢疫中心,任何人都必須向漁農自然護理署申請檢疫中心牌照。此外,申請人亦有責任確保該處所及其運作符合環境保護署及其他政府部門的相關規例 。
根據香港法例第499章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為動物而設的檢疫站或檢疫關禁處 (檢疫中心) 被評定為附表2 中須有環境許可證的指定工程項目的第N2 項 ,任何人除非已獲發出環境許可證,否則不得建造或營辦指定工程。詳情可聯絡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詢,電話: 2835 1835, 或電郵地址: reo@epd.gov.hk。
除非申請人已遵守相關規例,本署不會接受其申請檢疫中心牌照。